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建设的,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所在地民政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