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越权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二)对违法占用蔬菜基地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三)未按规定标准补足菜地的;(四)截留、挪用、贪污罚没款物和收受贿赂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