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者赔偿,并可处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