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