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定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特殊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劳动合同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规定实施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可以通过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用人单位逾期不答复或者不予改正的,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其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