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听取并及时反映职工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四)督促、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

(五)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六)发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企业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者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依法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