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的行为,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不予改正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向上级工会报告,通过市、区总工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