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收到工会书面协商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与工会进行协商,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协商内容以及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对职工公开。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制作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签订。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当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等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就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劳动工具、补充保险等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行业集体协商。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