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可以并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