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