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