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