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