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