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凭有效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书、用血收费凭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医疗机构通过用血费用减免平台直接核销。医疗机构暂不具备直接核销条件的,到血站进行核销。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