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