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血应急预警机制,制定应急保障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动员和组织有关单位、公民参加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量为限。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