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有效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