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大荔县人民政府负责沙苑保护、修复、治理等工作。

大荔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沙苑保护工作。

所涉镇人民政府做好沙苑保护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