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大荔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固定、半固定沙地退化为流动沙地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