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公布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