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荔沙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取得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开发利用对沙苑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开发利用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