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沙苑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属于大荔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