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资金;

(二)州本级按财政收入的1%,县级按财政收入的0.8%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利用等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