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遗址保护区划内进行考古发掘,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主动参与并协助做好考古发掘工作。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私自发掘遗址。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