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周原遗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展示利用、旅游开发、生产生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周原遗址,是指位于宝鸡市岐山县、扶风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文化遗存。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