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的散居少数民族事务,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散居少数民族的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