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应当有专用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场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清真饮食制售规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