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长期在偏远、贫困的民族乡(镇)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和科技人员,应当给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