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安排科技发展项目时,应当优先照顾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村,为其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