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安排科技发展项目时,应当优先照顾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村,为其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