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专款专用。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