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