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改造与开发,施工前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强行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文物损坏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