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证书,擅自进行考古发掘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文物损坏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