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