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