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第二十四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规章制度。馆藏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应当设专库、专柜保管,配备安全设备。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单位代为保管或者依法调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