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存放或者排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二)建造坟墓以及焚烧丧葬、祭祀用品;(三)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四)危及或者可能损坏文物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