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