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其收取抵押性钱款、物品或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要求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