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