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体制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协助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