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