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