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