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