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女职工权益保护;(七)工资调整机制;(八)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