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临时电台(站)。

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及团体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提供应急通信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