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从事无线电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