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色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严格控制淦河流域取用水总量和消耗强度,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淦河流域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