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流域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明确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者污染治理要求和责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和尸体等废弃物污染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