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土壤污染源头治理,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化肥农药包装、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禁止在淦河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