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专题消防教育和消防疏散逃生演练。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全市应急广播系统应当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播放火灾预警提示信息和消防安全常识。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参训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组织协调能力。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